公告本中心經管之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階級受理申請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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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臺北住都住服字第1120002210號



附件:公告公文臺北市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調整申請書

主旨:公告本中心經管之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階級受理申請調整事宜。

依據: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 年8 月2 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66061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及限制:本市適用分級租金補貼制之社會住宅承租人,且於有效租期內家庭年所得或家庭成員變動者:

(一)家庭年所得變動: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為由申請調整者, 1年以1次為限。

(二)家庭成員變動: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等事由,致家庭成員變動者,始得申請。

二、申請期限:應於每月15日前提出申請(若須補件,以補件合格日為準),經審應調整者,自次月起適用調整後補貼金額,不得主張適用調整前補貼金額。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詳附件)。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申請日前1個月內;配偶不同戶者, 應另檢具配偶之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四)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四、申請書表取得方式:

(一)本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  本  中  心  官  網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20storytopic=14)。

五、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承租人應備妥「應備文件」,至本中心資產經營部辦公室(地址:103037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91巷10號2樓)遞件(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六、承租人如不符承租資格標準,應配合辦理事項,詳列如下

(一)所得逾承租資格標準:於租期內仍得租住於本市社會住宅,但自申請後次月起不再補貼租金(若承租社區分級補貼實付租金表列有市價租金,以市價計收)。

(二)不動產不符承租資格標準:

1、家庭成員因繼承持有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之自有住宅,於租期內仍得租住於本市社會住宅,但自申請後次月起不再補貼租金(若承租社區分級補貼實付租金表列有市價租金,以市價計收);非屬繼承者,本中心得終止租賃契約。

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逾申請調整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該不動產如屬繼承持有者, 則比照上開持有住宅之規定辦理;非屬繼承持有者,本中心得終止租賃契約。

七、其他:

(一)本中心經管之社會住宅不辦理逐年查核承租戶資格事宜

(二)承租資格標準及所得級距分級標準以最新年度標準與契約訂定標準從優判斷。

(三)所謂「家庭成員」,與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之「家庭成員」定義相同。

(四)本中心得配合政府政策調整公告內容及相關事宜, 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五)諮詢專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資產經營部(02)2592-5116。